| 基本编码 | 2210005681001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如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如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地区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2、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3、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4、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5、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
| 链接地址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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