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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基本编码220700304400Y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长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第十八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下列照顾:(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对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侨眷及其子女在报考省属各类学校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核时,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照顾。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第十八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下列照顾:(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对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侨眷及其子女在报考省属各类学校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核时,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照顾。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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