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00304300Y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其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其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链接地址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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