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003397700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 设定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游船乘客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游客在船上嬉戏打闹等影响安全的行为。2.船舶救生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的要求进行配备。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9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需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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