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003396600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检查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9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需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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