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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基本编码2206003395500
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1.《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9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需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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