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003394400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 设定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9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需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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